标题摘要内容
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(试行)
来源: | 作者:共产党网 | 发布时间: 2020-11-03 | 7337 次浏览 | 分享到:

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(试行)

(2019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)

  第一章 总则

 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,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,提高国有企业党的建设质量,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和有关法律,制定本条例。

  第二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,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坚持党的基本理论、基本路线、基本方略,增强“四个意识”、坚定“四个自信”、做到“两个维护”,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,坚持党要管党、全面从严治党,突出政治功能,提升组织力,强化使命意识和责任担当,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,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,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、创新力、控制力、影响力、抗风险能力,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提供坚强政治和组织保证。

  第三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:

  (一)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,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;

  (二)坚持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,以企业改革发展成果检验党组织工作成效;

  (三)坚持党管干部、党管人才,培养高素质专业化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和人才队伍;

  (四)坚持抓基层打基础,突出党支部建设,增强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;

  (五)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,体现企业职工群众主人翁地位,巩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。

  第二章 组织设置

  第四条 国有企业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,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(以下简称党委)。党员人数不足100人、确因工作需要的,经上级党组织批准,也可以设立党委。

  党员人数50人以上、100人以下的,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(以下简称党总支)。党员人数不足50人、确因工作需要的,经上级党组织批准,也可以设立党总支。

  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,成立党支部。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,设立支部委员会。

  经党中央批准,中管企业一般设立党组,中管金融企业设立党组性质党委。

  第五条 国有企业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。党总支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,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。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。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,上级党组织一般应当提前6个月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工作。

  • 评论
提交